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砂)决字[2025]第2080号

  被处罚人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兴唐街道办事处邢*******,现住河南省唐河县兴唐*******。
  现查明:2025年07月29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杜×在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街道桔园社区××酒超市,诈骗未成年人刘××一条价值230元的黄色芙蓉王香烟,后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受害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杜*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