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774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雷坪*******,现住湖南省桂阳县雷坪*******。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违法人邓XX在郴州市北湖区XX国际XX酒吧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检查毛发毒品呈依托咪酯阳性反应。违法人邓XX自述2025年4月底在郴州市北湖区XX南路XXX苑段XX家中通过吸食电子烟的方式吸食毒品依托咪酯。另查明,2023年2月13日违法人邓XX因吸食毒品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行政处罚。经认定,违法人邓XX构成吸毒成瘾。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毛发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吸毒成瘾认定意见及通知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