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刑)决字[2025]第0620号
被处罚人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2024年6月1日20时许,钱××在永州市冷水滩区××路酒后肆意发泄情绪,手持一把唐衡刀(长约1米)打砸××路麻将馆,阻碍麻将馆消费者继续开展娱乐活动,并造受害人雷××、蒋××麻将机压条损坏,经过永州市冷水滩区价格认证与信息监测中心鉴定,受害人雷××、蒋××损失金额为300元,钱××家属已代为赔偿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犯罪嫌疑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人、受害人陈述、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钱**家属赔偿受害人雷戊姣、蒋素娥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钱**行政拘留十一日。因钱**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4年6月2日刑事拘留,2024年6月13日因变更为监视居住后释放,限制钱**人身自由11日,应当折抵行政拘留11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