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大)决字[2025]第0306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田县大坪*******,现住新田县龙泉街道锦*******。
  现查明:蒋×峰,新田县大坪塘镇大坪塘社区1组人,2024年8月在广东广州工作期间结识老×人Phamin Dao,并与Phamin Dao产生感情,两人于2025年7月1日诞下一子。蒋×峰明知Phamin Dao的旅游签证已过期,还容留Phamin Dao在中国容留至今。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Phamin Dao的护照、签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9条第1款第4项,蒋**有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依法对蒋**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9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田县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新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