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古)决字[2025]第126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古塘*******,现住湖南省涟源市古塘*******。
  现查明:2025年07月30日03时许,在湖南省涟源市古塘乡古塘小学后面,李**在吴灿莲的玉米地里盗窃15根玉米,价值约2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辩解,受害人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