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红)决字[2025]第0537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城关三里岗街29*******,现住城关三里岗街29*******。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21时许,有人报警称违法行为人陈×在其位于呆鹰岭镇富森百货对面的店内吵闹且要对其父亲动手,民警阳×带领辅警廖××以及颜××出警到达现场后,面对民警的询问,违法行为人陈×情绪激动拒不配合,且一直言语辱骂出警民、辅警。后在民警阳×与其朋友柴××了解情况时踹了阳×一脚未果被阳×躲开了,之后在辅警廖××与柴××进一步了解情况时违法行为人陈×对辅警廖××又踹了一脚,随后民、辅警一同将其控制住,在与其朋友柴××商议过后决定由出警民、辅警以及柴××一同送其回家,但在送违法行为人陈×回家期间其依旧态度恶劣言语嚣张不停辱骂威胁,在民警阳×劝说其不要乱动时,其连说几句“我弄死你”,然后用脚踹了民警阳×后脑勺一脚。
  以上事实有民辅警出警的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陈X的询问笔录、阳X的询问笔录、廖XX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陈*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