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历)决字[2025]第1139号
被处罚人陶**,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东湖塘镇双泉村,现住宁乡市东湖塘镇双*******。
现查明:2024年11月至2025年06月,违法行为人陶×辉在宁乡市东湖塘镇使用自己微信在上线李×平手中投注地下六合彩赌博,共计投注金额3500余元,后陶×辉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提取笔录及账单,李×平的讯问,陶×辉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陶**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乡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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