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桑)决字[2025]第1893号
被处罚人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桑梓*******,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桑梓*******。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20时许,新化县桑梓籍人员曾X与肖X龙等人在新化县桑梓镇XX台球室内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单注赌资十元至一百元不等,全场输赢几百块。其中,姜X辉共计押注三把,输钱十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证词、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姜**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认错认罚。根据《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姜**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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