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交)决字[2025]第189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维山*******,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维山*******。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22时4分许,李X云饮酒后驾驶湘KXX小型新能源汽车途经XX县XX街道XX社区XX路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6mg/100ml,经核查湘KXX小型新能源汽车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属于客运车辆,故李X云现涉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和辩解、现场查获经过、违法行为前科说明、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