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坡)决字[2025]第0968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宁县高桥镇龟坪*******,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
现查明:2025年7月30日凌晨1时许,在天心区解放西路玛格丽特酒吧门口,违法行为人王**和受害人陈翼因琐事发生口角冲突,陈翼挥手将王**嘴上叼的香烟打飞,后违法行为人王**对着受害人陈翼的头部进行击打,并用脚踹陈翼的腿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X宁的陈述、受害人陈X的陈述、到案经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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