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山分局(樟)决字[2025]第0052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酉港*******,现住湖南省汉寿县酉港*******。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陈*于2025年7月13日在无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收集危险废品经营活动,在常德市区内收购汽车修理店的废弃机油,陈*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陈*的询问笔录 2.证人证言 3.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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