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茈)决字[2025]第0472号
被处罚人聂**,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2023年08月02日,聂xx从常德乘火车至益阳准备行窃,四处闲逛后于当日20时许来到xxx处,发现x栋xxx室窗户未关,聂xx经过提前踩点、敲门等方式确定室内无人后,经楼道窗户口翻入5xx室厨房,聂xx从厨房进入客厅准备行窃时,发现客厅内有监控摄像头,遂经原路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监控视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聂**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超过决定的行政拘留期限的,行政拘留决定不再执行。聂**已于2023年12月14日至2024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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