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交治安分局(直)决字[2025]第007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凉水*******,现住湖南省沅陵县凉水*******。
现查明:2025年7月30日凌晨3时许,违法行为人李某猛窜至长沙市湘江新区汽车西站换乘大楼负一楼南向电梯间外区域,趁受害人刘某睡着时,将其放在身旁的一台麦芒20手机及充电宝盗走,当日8时许将盗来的充电宝丢弃,当日11时许将盗来的手机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长沙市湘江新区三里垅小区一无名手机维修店的罗某。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材料;2.受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证据照片、视频截图;5.违法行为人陈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整)。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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