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历)决字[2025]第1141号

  被处罚人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东湖塘镇秦塘村,现住宁乡市东湖塘镇秦*******。
  现查明:2024年06月至2025年07月,违法行为人孙×军在宁乡市东湖塘镇通过自己的微信在上线李×平处押注澳门地下六合彩赌博,共计投注1.1万余元,后孙×军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及微信流水,李×平的讯问,孙×军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孙**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乡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