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马)决字[2025]第063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悦来*******,现住湖南省永兴县悦来*******。
现查明:2025年3月份左右,李*在广东大梅沙一家网吧上网时认识了一名陌生男子,后李*将自己名下的交通银行卡:6222624370002661079给该名男子使用,2025年6月2日,李*的交通银行卡收到两笔资金,一笔600元,一笔900元,其中那笔600元的资金系安徽省一名被诈骗受害人周红梅的被骗资金。李*对自己出借银行卡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李*的询问笔录、外地公安机关的立案文书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陆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陆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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