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大)决字[2025]第0505号

  被处罚人范**,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大坪*******,现住湖南省汝城县大坪*******。
  现查明:2025年7月26日下午17时许,范XX驾驶三轮摩托车载着李X经过汝城县大坪镇祝岭瑶族村龙家路口废品回收厂门口时,发现叶XX停放在废品回收厂门口的一辆白色新大洲本田摩托车没有拔钥匙,便想将摩托车偷走。之后,范XX停下三轮摩托车,李X下车将摩托车钥匙拔走,回到李X家中。过了一会儿,李X、范XX便出发去偷摩托车,由范XX骑三轮摩托车载着李X返回大坪镇龙家路口废品回收厂门口,李X拿钥匙下车去偷摩托车,李X使用偷来的钥匙将摩托车启动后,范XX、李X二人分别骑着三轮摩托车与偷来的白色新大洲本田摩托车离开现场。2025年7月29日17时许,李X、范XX骑着偷来的摩托车在汝城县城闲逛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报案笔录,违法行为人范XX、李X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2023年6月26日,范**因盗窃被汝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范**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汝城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