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长)决字[2025]第1204号
被处罚人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湖泉*******,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湖泉*******。
现查明:2025年7月30日凌晨0时许,颜XX和杨XX在娄星区XXXX小区门口旁边的商店前因经济纠纷和感情纠纷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双方互相推搡对方,后颜XX在情绪激动下用手对杨XX的脸部挥打了一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视频、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颜**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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