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上)决字[2025]第189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上梅*******,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第三*******。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晚20时许,刘×雄酒后在新化县上梅街道向东街无故打了袁×清面部一拳,并损坏刘×太“××面馆”店内杯子糕瓷碗等价值200元的财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受害人称述、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十九条第项项之规定,刘**有主动投案且如实陈述的情节,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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