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新)决字[2025]第0485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长安*******,现住湖南省衡阳县长安*******。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凌晨3时许,违法行为人王**从衡阳市区窜至衡东县新塘镇××桥头附近×××门窗店铺门口位置,看到一辆男士摩托车未上锁,遂通过技术开锁方式将车辆打火启动,随后驾驶该盗窃的车辆逃离现场。7月30日下午15时许,王**在衡阳市石鼓区被民警抓获。另查明,2025年2月25日,王**因盗窃罪被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的陈述和申辩;监控视频截图;被侵害人陈述;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