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獭)决字[2025]第0822号
被处罚人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枫林*******,现住湖南省醴陵市枫林*******。
现查明:2023年11月至2025年7月1日期间,违法行为人宋××在未办理《醴陵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株洲市购进液化气在醴陵市枫林镇××村进行售卖,2025年7月1日,醴陵市住建局工作人员在醴陵市枫林镇××村××组宋××后山仓库内,当场查获48瓶实瓶液化气罐。2025年7月30日,违法行为人宋××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受案材料、扣押清单、指认照片、鉴定意见、查获经过、违法行为人宋**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宋**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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