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隆公(桃)不决字[2025]第0162号

  违法行为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桃花*******,现住:隆回县桃花坪街道*******。
  现查明:罗**与陈端英系隆回县南塘村村民,二人因一山地界址问题存在纠纷。2025年5月11日下午4时许,陈端英因修建房屋叫来挖机在该争议山地进行施工,罗**知道后要求挖机停止施工,二人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罗**走到挖机后一土坡上,陈端英便上前拉扯罗**,对着罗**两侧大腿根部抓了两三下,罗**为防止被陈端英抓伤进行挣脱,导致陈端英摔倒在土坡下一乱石堆中。经隆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罗**、陈端英的损伤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被侵害人陈述、伤情照片、损伤程度鉴定文书、现场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罗丽军的违法事实不成立,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