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安)决字[2025]第1985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现住湖南省桑植县澧源*******。
现查明:2025年7月24日至7月26日,违法行为人王××伙同陈××、金××在长沙县安沙镇炭火叙事茶滩附近以取“包裹”的形式非法隐藏转移非法所得三次,三次分别为31800元、26800元、40000元,共转移现金96800元,其中王××一般就负责望风、盯单和联系U商换U,陈××负责踩点和受害人联系,金××负责下车去取钱。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本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指认照片、到案经过、微信及飞机聊天记录截屏、受害人谈话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