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771号

  被处罚人胡**,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香花*******,现住湖南省临武县香花*******。
  现查明:在2025年7月15日左右,一男子在胡×小卖部内摆放了一台赌博机(打烟机),让胡×帮其经营,并且答应每个月给胡×500元钱的报酬。该男子将赌博机放置在胡×经营的湖南省郴州市×商行小卖部中,并微信转账给胡×第一个月的租金500元。之后胡×将赌博机摆放在其经营的小卖部内供他人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指认笔录、到案经过、胡×询问笔录、胡×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