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公(火)决字[2025]第0233号

  被处罚人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黄溪*******,现住湖南省辰溪县黄溪*******。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米**伙同石欣、“舒涛”(未到案)、“舒涛的朋友”(身份不明、未到案)窜至怀化市溆浦县城外的郊区,四人在“舒涛的朋友”的车上采用烧板的方式轮流吸食毒品冰毒一次;2025年7月18日22时许,米**伙同石欣、张刚窜至米**停放在怀化市溆浦县城外的郊区河边路段的车上,米**、石欣采用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张刚采用烧板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2025年7月18日23时许,米**窜至怀化市鹤城区红星桥其出租屋内,采用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2025年7月19日22时许,米**伙同石欣窜至怀化市溆浦县城外的郊区河边路段米**的车上,两人采用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2025年7月21日22时许,米**伙同石欣蹿至怀化市溆浦县城外的郊区河边路段在米**的车上,两人采用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2025年07月29日21时许,米**被辰溪县公安局田湾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对其新鲜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吗啡阳性。另查明,2024年2月27日,米**因吸食毒品冰毒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分局行政拘留。再查明,2025年7月米**存在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米**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员陈述、现场检测报告、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证明、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米**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辰溪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