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禁)决字[2025]第046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南县南洲镇*******,现住湖南省南县南洲镇*******。
现查明:2025年03月25日,刘某通过微信在一名为“XX”的男子手中购买“RUSH”产品,经国家毒品实验室陕西分中心鉴定,该“RUSH”产品中含有亚硝酸异丁酯,属于危险化学品。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提取笔录、鉴定文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属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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