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刑)决字[2025]第1069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谷洲镇大塘*******,现住邵阳县谷洲镇大塘*******。
现查明:谢XX因按照“飞机”(一款境外隐蔽聊天软件)上线“renwang”(身份未查实)的指示架设“手机口”于2025年6月3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后又于2025年7月29日凌晨陪同“renwang”在谷州镇某村拿到8张手机卡,拿到后谢XX提供本人苹果手机帮助“renwang”测试了其中2张手机卡是否“死卡”(指测试手机卡能否正常使用),同日白天谢XX又按照“renwang”指示使用本人苹果手机拨打上述8张手机卡中的几个号码进行测试是否出现“死卡”。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测试手机卡手机指认、记载8张手机卡号码纸条指认、违法前科记录、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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