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谷)决字[2025]第1068号

  被处罚人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谷洲镇柏树*******,现住邵阳县谷洲镇柏树*******。
  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16时许,邓××与黎××在邵阳县谷洲镇××村因马路的事情发生争执,双方用脏话辱骂对方,黎××赶到现场看到后,用手掐住黎××并推了黎××一下,黎××还手用脚踢黎××,但是没有踢到黎××身上。
  以上事实有黎××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调解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黎**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