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沾溪*******,现住湖南省桃江县大汉*******。
现查明:2025年04月23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刘××因为与詹××存在长期的情感纠纷,刘××便到詹××位于××巷的家中去找其,但是詹××不在家,其妻子王××看到刘××后双方发生了争吵,王××在与刘××弟弟刘××争吵时,刘××从王××的身后抓住王××的头发并殴打王××,民警将双方带至派出所后,刘××与王××再次发生争吵,期间刘××打了王××右脸一个耳光。经桃江县司法鉴定所对王××伤势鉴定,王××所受伤程度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1.接处警登记表,证实了案件来源的真实性;2.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实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3.被侵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证实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程;4.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证实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程,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5.到案经过,证实了违法行为人的到案过程;6.户籍信息,证实了违法行为人的户籍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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