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谷)决字[2025]第106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
现查明:2022年6月16日,谷洲派出所对谷洲镇××加油站进行反恐检查,发现××加油站未按规定安装监控摄像头以及未建立反恐怖机构,并责令黄坳加油站整改到位,2022年7月29日,公安机关再次对××加油站进行反恐检查,发现监控摄像头还没有安装且未建立反恐怖机构。
以上事实有刘××的询问笔录;工作检查表;整改通知书;李××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 88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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