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和)决字[2025]第0903号

  被处罚单位:一帆电****,地址:,法定代表人:罗***
  现查明:2025年07月01日20时许,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和平派出所民警在一帆电****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有顾客吸烟,其网吧工作人员未进行制止。
  以上事实有有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