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郴)决字[2025]第1772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07月23日21时许,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公安分局郴江派出所民警在郴州市北湖区郴州大道与九子塘路xx商业街,对郴州市北湖区xx酒店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周xx未按规定如实登记住宿者信息,经查,xx酒店9999房间在宾旅馆管理系统内登记的实名信息与实际住宿人不一致。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委托书、现场检查照片、提取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