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状)决字[2025]第0188号
被处罚人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三塘*******,现住长沙市天心区友园*******。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至7月30日期间,违法行为人戴xx使用手机APP“蝙蝠”与诈骗人员联系,并按照诈骗人员指示在长沙、邵阳等地多个酒店办理入住,入住后对酒店房间内固定电话进行测试是否可以对外拨打电话,目的为诈骗人员寻找合适的接入VOIP设备的酒店房间,为诈骗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戴*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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