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交)决字[2025]第0540号
被处罚人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宜阳*******,现住常宁市常衡璐37*******。
现查明:2025年07月26日19时58分,晏某某饮酒后驾驶湘DXXXXX号小型轿车,沿常宁市群英东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XXX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33mg/100ml。经查询, 晏某某于2016年04月11日、2025年02月18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其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以上事实有晏某某本人陈述,民警现场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第一、第二次饮酒驾车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晏**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常宁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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