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望)决字[2025]第146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莲花*******,现住开福区望麓园街道*******。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20时许,李××在长沙市开福区××××,因电动车停放问题与胡×发生争执,李××挥拳对胡×的头部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李××的陈述;被侵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视频资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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