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桂)决字[2025]第0966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桂花*******,现住长沙市天心区桂庄*******。
  现查明:2025年05月24日10时许,罗××建与廖××妮在长沙市天心区富景园北门,因摆摊的事情发生口角纠纷进而演变为打架斗殴,罗××建与廖××妮发生互殴,罗**拿手机击打××婷妮头部,导致××婷妮头部肿伤,嘴唇受伤;廖××妮拿拖鞋击打罗××建头部,导致罗××建面部裂伤,头皮裂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罗xx、廖xx的陈述、刘xx的证人证言、视频截图、伤情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