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天)决字[2025]第0817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宜章县迎春*******,现住郴州市宜章县迎春*******。
  现查明:2025年7月18日下午15时许,李**在宜章县天塘镇笠头村李常光别墅前发现一块大理石,觉得很漂亮,遂将大理石用车运回家做台面,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调查大理石价值600余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2、被害人陈述;3、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消除后果,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