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翠)决字[2025]第0927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
  现查明:2025年7月26日凌晨2时许,王××、许××与吴××、吴××在邵阳市大祥区戴家路附近发生争执,王××通过电话联系朱××、何×到现场,朱××到达现场后被吴××打了一拳,朱××随即打电话喊了颜××、喻××、姜××到现场帮忙打架,颜××、喻××、姜××、何×到达现场后,朱××、颜××、喻××、姜××等人在大祥区××路附近追逐吴××并在××社区附近将吴××扑倒,吴××倒地后,朱××、颜××等人围住吴××并用拳头、脚踹的方式对吴××进行殴打,殴打完吴××后,颜××、喻××、姜××三人又与王××碰面对吴××进行殴打,其中王××使用皮带对吴××进行抽打,颜××、喻××、姜××等人对吴××进行殴打辱骂。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供述、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