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马)决字[2025]第0604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宁县马头桥镇马*******,现住新宁县马头桥镇马*******。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下午15时许,在XX县XXX镇XXX村3组XXX家中,XXX认为是XXX带其去XX县XX镇采脐橙导致XXX在XX镇吃了亏,遂心生报复心理,在路边捡起一块红砖到XXX家中将XXX的额头砸破皮出血,经新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XXX本次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XXX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询问笔录;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5.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新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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