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滁)决字[2025]第0513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清江*******,现住湖南省资兴市清江*******。
  现查明:2025年6月1日晚22时许,在滁口镇×朱×的办公室内,朱×打电话给×商行老板雷×要他送两条香烟到他办公室来,后雷×的老婆朱×便骑摩托车到了朱×办公室门口,发现办公室内没有人,且只有喝了酒的黄×一个人在门口,朱×在门口喊了朱×没有应答,便想将香烟放置在办公室的桌上,当朱虹进入到办公室后,黄×便紧随进入办公室,并走到朱×身后,从侧后方将朱×抱住,并用手隔着衣服摸了朱×的上半身,朱×奋力反抗后挣脱开黄×,并跑到办公室门口将门打开,甩开黄×后离开了现场。
  以上事实有接报警登记材料、到案说明、朱×的陈述、雷×明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资料一套、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道路监控截图、黄**现实表现材料、调解协议、谅解书和黄**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资兴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