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龙)决字[2025]第1260号

  被处罚人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龙塘*******,现住湖南省涟源市龙塘*******。
  现查明:2025年4月份,邱*在涟源市龙塘镇红星村吴俊家里玩耍时,看见吴俊搭建简易GOIP设备拨打催收电话并获利,邱*认为有利可图,随后前往中国电信娄底分公司办理电话号码19186519280、19138328581、19138328587、19138328597并插入简易GOIP设备中拨打催收电话,邱*从中获利1200元。2025年7月30日,邱*主动前往龙塘派出所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邱*的陈述与申辩、通话记录、王程亮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邱*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邱*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贰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圆)。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壹仟贰佰圆整;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