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花)决字[2025]第0748号

  被处罚人CA***,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花塘乡东村
  现查明:高xx于2016年持护照进入中国,在护照签证过期的情况下,未补办合法签证手续,非法居留在中国境内,高xx于2023年8月前后开始非法居留在花塘乡东村邝x家中。高xx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高xx询问笔录、邝X询问笔录、高xx户籍资料、产妇诊断书、新生儿出生记录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CA***行政拘留五日。因CA***是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对CA***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