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红)决字[2025]第0688号
被处罚人代*,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
现查明:代X于2025年7月23日0时许和2025年7月28日凌晨0时许到鼎城区XXXXXX3栋1单元一楼盗窃女式内衣胸罩共4件;所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不少于400元。
以上事实有接处警登记、报案笔录、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代*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代*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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