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公(交)决字[2025]第0300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
  现查明:2022年04月27日00时18分许,驾驶人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DXXXX7号小车沿衡阳市雁峰区衡州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衡州大道与蒸阳南路交汇处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雁峰大队的民警陈轶明、欧名顺当场查获,查获后经现场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5mg/100ml,我大队民警立即将其带至附二医院进行血液样本提取并驾驶送检,经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对其所抽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63.45mg/100ml,未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达到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经在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系统中查询,唐某、男、身份证号码43040819XXXXXXXX4,其在2019年03月1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鼓大队查获并处理,遂违法人唐某系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及收车凭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笔录、血样样本提取笔录、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查获经过、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