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公(交)决字[2025]第0409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楠市*******,现住蓝山县塔峰镇一完*******。
现查明:2020年12月17日19时46分许,龙×军持“C1”证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湘M6×××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蓝山县湘粤路路口至××路路口路段被我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执勤民警对龙×军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1mg/100ml。2025年07月18日20时36分许,龙×军持“C1D”证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湘M6×××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蓝山县塔峰路××××路段时被我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执勤民警对龙×军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1mg/100ml,后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鉴定,其结果为:76.93mg/100ml。龙×军涉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户籍信息、驾驶证及机动车查询结果单、酒醉驾违法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蓝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