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城)决字[2025]第0507号

  被处罚人骆**,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5年1月,骆XX伙同蒋X、黄XX在XX新城X区X栋X单元地下停车场盗窃一台XX牌摩托车,其中蒋X负责望风,骆XX、蒋诚X负责剪线接线。接线点火成功后,骆XX将这台盗窃的豪爵牌摩托车开至XX镇XX村。另查明,2025年7月29日凌晨1时许,骆XX伙同蒋X、黄XX在XX镇XX山庄附近一处西瓜棚偷西瓜。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现场指认照片;3.现场勘验;4.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骆**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