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星)决字[2025]第1986号
被处罚人简**,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桶井乡长江村西流*******,现住长沙县华润置地一*******。
现查明:2025年03月,违法行为人简XX以图财为目的,从公司前任老板于XX手中购买了10名网络用户的电话号码,并于2025年07月07日11时许,窜至长沙县深业睿城小区GX栋XXXX室内,通过拨打电话“15701355206”的方式,以贷款咨询的名义与对方取得联系,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简××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覃××的询问;钟××的询问;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指认照片;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简**罚款捌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捌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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