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状)决字[2025]第0189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肖家*******,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
现查明:2025年7月27日至7月30日期间,违法行为人向xx使用手机APP“蝙蝠”与诈骗人员联系,并按照诈骗人员指示分别于2025年7月28日9时至10时01分在邵阳市大祥区xx酒店、2025年7月27日17时33分至19时25分在邵阳市大祥区xx酒店、2025年7月28日13时23分至14时26分在邵阳市大祥区xx酒店内使用VOIP设备连接酒店内房间固定电话,帮助诈骗人员拨打诈骗电话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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