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桃)决字[2025]第1092号
被处罚人胡**,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高桥*******,现住湖南省桃江县高桥*******。
现查明:2025年2月份以来,违法行为人胡××长期在一个叫“富彩网”的手机APP内参与“1分快3”等形式的赌博活动,并利用银行转账的形式向平台进行充值,每注投注金额几元至几千元不等,共计向平台充值金额至少168200元,且全部用于参与赌博活动的投注。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受案登记表,可以证实案件的来源及受案情况;2.银行交易记录,可以证实违法行为人充值的情况;3.赌博APP截图,可以证实违法行为人参与网络赌博的情况;4.违法行为人如实陈述其所涉嫌的违法事实,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5.到案经过,可以证实违法行为人的到案过程;6.户籍信息,可以证实违法行为人的身份信息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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