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大)决字[2025]第047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现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
  现查明:2025年7月30日凌晨03时许,违法人李xx在与朋友喝完酒后,想去其朋友刘xx的酒吧玩,刘xx因其喝了酒不愿李**去,双方在手机微信中发生争吵,讲大话,双方约在资阳区政府门口见面,李xx从家中拿了两把刀,一把水果刀和一把菜刀,在双方见面过程中李xx拿刀威胁刘xx人身安全,未造成伤亡。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询问笔录、受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现场照片、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益阳分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