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慈公(鲤)不决字[2025]第0079号

  违法行为人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现住:湖南省慈利县零阳*******。
  现查明2025年7月30日11时许,刘XX和钟XX两人在慈利县人民法院门口,因经济纠纷产生口角,钟XX想离开现场,刘XX拉扯钟XX的衣物,不让钟XX离开,钟XX随后启动摩托车并加速,钟XX认为摩托车加速后,刘XX会自行松手,结果刘XX未松手,并拉扯钟XX的衣服跟着摩托车走了三、四米,摩托车速度起来后,刘XX无法继续跟上摩托车速度,身体右侧摔倒在地,导致刘XX右手膝盖、右腿膝盖、屁股右侧有轻微擦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的陈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伤情照片、现场照片、视频监控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null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null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30日